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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节是讨论夫妻关系及其法律地位。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在一起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与别的随便在一起的两性男女是不同的。 请大家注意其中的字眼,一个是男女两性结合,我国是不赞成同性恋结婚的,还有,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结婚的夫妻要生活在一起,不要搞冷战。而且是共同生活,肩负着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住老人为责任的。
在资产阶级时代,夫妻关系的立法有两大类型,一个是夫妻一体主义,还有一个是合为一体主义,这是要变身为超级赛亚人吗?
所谓的合体主义,表面上好像是尊重妇女的,其实只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子处于夫权的控制之下。所以,夫妻一体主义还是重男轻女的表现,仍然是不平等的,男女不平等。
不同的时代,夫妻地位是不同的,古代那就不用说了,除了母系社会之外,基本上都是男性占主导地位,从中国的历史上就可以看出,古代的女子只有和离这一个权力,而男子可以纳妾,可以休妻。并不是每个女人都是河东狮吼的,所以,女生往往是处于劣势。虽然处于劣势,但是反抗的女性,除了武则天,慈禧太后,这类比较牛掰的人物之外,还真的很少。怪不得外国有个学者说过:“小心,不要习惯于享受着很大的快乐,而不再认为是快乐。不要习惯于忍受着巨大的痛苦,而不认为是痛苦。
看来,人是什么都能习惯的。
在早起的资产阶级,也不是那么完美的,一开始,封建残余仍然有,所以女性地位依然不高。比如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才开始设置这么一条,夫应该保护其妻,妻应该顺从其夫。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平等才逐渐由法律上的平等演变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
当然,有句话我们都知道,现实和理想是有着巨大的差距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自然要说说社会主义的好处。社会主义中规定,男女是平等的,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
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平等的行使权力。
这句话很有道理。
只要是享受了权利的,就要遵循应尽的义务,天下哪有光享受不干活的美婵呢?
正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古话虽然说得很不好,但是却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林萧是绝对不会同意的,因为,当蒋安安遇到什么危险时,只要林萧知道,他是绝对不会袖手旁观的,即使蒋安安还不是林萧的老婆, 但是,林萧也不会让蒋安安受到什么伤害。
还有一句话,说得很好。叫做一夜夫妻百日恩。
所以,夫妻之间是相互扶持的义务以及继承权。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假如对扶养义务发生纠纷的话,也是有地方可以申诉的,比如说人民调解组织。若是一方就是厚脸皮不给扶养费怎么办?那就找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若是有那种像陈世美一般的男子的话,不仅是犯了重婚罪,而且严重的抛弃了妻儿和父母,那么是要受到刑罚的处罚的。从这里看,宋代的包公还是严苛了些,直接将陈世美杀了。不过,也许是因为他犯了欺君之罪,毕竟,重婚的对象是个公主啊,这个倒也合乎情理。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遗产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也提到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侵害的话,要依法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有几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不能说忽然来了个小三,然后也要闹遗产,这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当然,要是小三带着孩子的话,那么那个孩子可以分得抚养费的。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前海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这个在日本电影里经常能看到,为了分的遗产,亲戚之间开始自相残杀,还有著名的日本动漫《名侦探柯南》里也有相类似的情节。
,这一章节是讨论夫妻关系及其法律地位。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在一起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与别的随便在一起的两性男女是不同的。 请大家注意其中的字眼,一个是男女两性结合,我国是不赞成同性恋结婚的,还有,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结婚的夫妻要生活在一起,不要搞冷战。而且是共同生活,肩负着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住老人为责任的。
在资产阶级时代,夫妻关系的立法有两大类型,一个是夫妻一体主义,还有一个是合为一体主义,这是要变身为超级赛亚人吗?
所谓的合体主义,表面上好像是尊重妇女的,其实只是妻子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子处于夫权的控制之下。所以,夫妻一体主义还是重男轻女的表现,仍然是不平等的,男女不平等。
不同的时代,夫妻地位是不同的,古代那就不用说了,除了母系社会之外,基本上都是男性占主导地位,从中国的历史上就可以看出,古代的女子只有和离这一个权力,而男子可以纳妾,可以休妻。并不是每个女人都是河东狮吼的,所以,女生往往是处于劣势。虽然处于劣势,但是反抗的女性,除了武则天,慈禧太后,这类比较牛掰的人物之外,还真的很少。怪不得外国有个学者说过:“小心,不要习惯于享受着很大的快乐,而不再认为是快乐。不要习惯于忍受着巨大的痛苦,而不认为是痛苦。
看来,人是什么都能习惯的。
在早起的资产阶级,也不是那么完美的,一开始,封建残余仍然有,所以女性地位依然不高。比如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才开始设置这么一条,夫应该保护其妻,妻应该顺从其夫。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平等才逐渐由法律上的平等演变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
当然,有句话我们都知道,现实和理想是有着巨大的差距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自然要说说社会主义的好处。社会主义中规定,男女是平等的,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
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平等的行使权力。
这句话很有道理。
只要是享受了权利的,就要遵循应尽的义务,天下哪有光享受不干活的美婵呢?
正所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古话虽然说得很不好,但是却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林萧是绝对不会同意的,因为,当蒋安安遇到什么危险时,只要林萧知道,他是绝对不会袖手旁观的,即使蒋安安还不是林萧的老婆, 但是,林萧也不会让蒋安安受到什么伤害。
还有一句话,说得很好。叫做一夜夫妻百日恩。
所以,夫妻之间是相互扶持的义务以及继承权。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假如对扶养义务发生纠纷的话,也是有地方可以申诉的,比如说人民调解组织。若是一方就是厚脸皮不给扶养费怎么办?那就找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若是有那种像陈世美一般的男子的话,不仅是犯了重婚罪,而且严重的抛弃了妻儿和父母,那么是要受到刑罚的处罚的。从这里看,宋代的包公还是严苛了些,直接将陈世美杀了。不过,也许是因为他犯了欺君之罪,毕竟,重婚的对象是个公主啊,这个倒也合乎情理。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遗产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也提到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侵害的话,要依法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有几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不能说忽然来了个小三,然后也要闹遗产,这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当然,要是小三带着孩子的话,那么那个孩子可以分得抚养费的。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前海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这个在日本电影里经常能看到,为了分的遗产,亲戚之间开始自相残杀,还有著名的日本动漫《名侦探柯南》里也有相类似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