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学说的难点 (6)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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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幼的后蜂--它的女儿刚刚出世时,这种仇恨促使后蜂将它们摆弄死,也可能是自己死在这场扭打中,但是毫无疑问,这有利于蜂群,母爱或者母恨(幸亏后者极少),在自然选择的永恒原则中全是相同的,我们对存在于兰科植物及众多别的植物上的一些奇巧美妙构造惊叹不已,它们需要凭借这些构造来吸引昆虫的助力以完成受精,那么,即使枞树形成的花粉如浓云一样,但是被幸运地吹到胚珠上的仅仅是极少的几粒,我们还能说它们是一样完善的吗?
提要:自然选择学说所包含的模式统一法则与生存条件法则
在本章中,我们早已分析过旨在反驳这一学说的一些异议和难点,其间的许多问题是严重的。然而,在这个讨论中,对于一些实际情况我已经作了一些论述,假如依照特创论的原理,是根本搞不清这些事实的。我们知道,在每一个阶段,物种的变异都不是由众多的中间各级联系起来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有时是因为在任意一个阶段自然选择只作用于小部分种类,其进程总是很迟缓;有时是因为接连地遭到灭绝和排挤的先驱中间各级包含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如今在连续地区内存在的有着紧密亲缘关系的物种,其形成时期,必定是这个地区生存条件尚未不知不觉地变化到另一地方而且尚未连续起来的时候。通常产生一个中间变种适应于中间地带时,一定是因为在相连地区的两地产生了两个变种;依照我们前面的论点,被连接的两个变种的总体数目多数是对于中间变种;于是,在不断变异的过程中,因为这两个变种个体数目较多,通常会以更强大的占有优势,将总体数目较少的中间变种完全排挤掉或消灭掉。
从这章中我们已经明白,应该非常谨慎地判断截然不同的生活习性不能逐渐相互转化;比如确定蝙蝠不能经过自然选择的作用,由一种早先仅在空中滑翔的动物发展而来。
我们也已知道,某个物种的习性在新的生活条件下是能够改变的;也可能它有多种习性,有些跟它近似,同类的习性非常不同,即使它们是最相近的物种。所以,要想清楚地知道脚上有蹼的高地鹅、栖居地上的啄木鸟、潜水的鸫和具有海鸟习性的海燕出现的原因,只要记得在一切可以生存的地方,所有生物都在竭力生活就够了。
如果说由自然选择能够产生如眼睛那样完善的器官,这会让所有人犹疑;然而无论是什么样的器官,只要我们记住,对于所有者来说,其一连串逐步的、繁复的过渡各级全部有好处,那么,在逻辑上就会存在这种可能,即在生存条件变化的情况之下,经过自然选择,可以达到所有可以想象的完善程度。在有些过渡状态或中间状态还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非常审慎地断定这些状态是否曾经存在过。因为许多器官的变态至少证明了发生在机能上的奇妙变化是有可能的。比如,很明显,鳔完全变异成呼吸空气的肺了。下面的两种情况必定经常有力地加速它们的过渡:两种不同的器官,但是同时具有相同的机能,其不断完善是通过一种器官接受另一种器官的帮助;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机能,但是一部分或者全部逐渐地转变为专营一种机能的同一器官。
在自然系统中,两种互相间关系很远的生物中我们看到,它们能够分别独立产生提供相同用途的且外貌很相似的器官;然而详尽观察这类器官,几乎可以经常看到它们的构造在实质上的不同之处;按照自然选择的原理得出的结论当然是如此。另外,依据同样伟大原理也必然得出构造的多样性是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这一自然界的普遍规律。
因为我们的无知,所以会错误地认为,一个部分或器官的构造上的变异不能因为自然选择的作用而慢慢积累起来,是因为它对于其所有者是非常不重要的。在其他众多的情况下,或许变异法则或生长法则可以直接导致变异,和因此得到的所有利益没有关系。然而,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在新的生活环境下,就连这等构造也经常被利用在物种的利益上,而且还会持续不断地变异下去。我们还可以认为,虽然有些已经变得次要的构成部分以前曾经是至关重要的,但以它现在的状态,经常还会被保留(例如水栖动物的尾巴仍旧遗传于它的陆栖后代里),但是它的取得已经不能够通过自然选择。
自然选择不会完全为了另一个物种的利益或是为了危害另一物种,而在一个物种中形成任何东西;然而在所有的情况下,这种结果对其所有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尽管它对于另一物种是非常有害的部分、器官或分泌物,或者是对于另一物种非常有用的或是必不可缺的。自然选择在每个生物繁衍的地方发挥作用,仅仅是通过生物之间的竞争。于是,在生活斗争中,仅仅以这个地区的标准裁决出成功者。所以,通常的情况是,较小的一个地方的生物,经常屈服于另一个较大地方的生物。这是由于在面积大的地方,完善化的标准之所以比较高,是因为多样的类型和比较多的个体的存在,因而斗争也比较激烈。绝对的完善化不一定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依据我们的有限才能来判断,也并非到处都能推断为绝对的完善化。
博物学中的那条古老格言--“大自然中没有飞跃”的全部涵义,我们可以通过自然选择学说清楚地理解。假使仅就地球上存在的我们看到的生物,这句格言并非完全正确的;假使包含过去的所有生物,不论未知还是已知的生物,在这个学说的前提下,这句格言的正确性是肯定的。
所有生物都是依据“模式统一”与“生存条件”这两大法则出现,这一论点是被大多数人接受的。以我学说中的观点,模式的统一可以解释为祖先一致。具体来讲,模式统一是就同一纲生物的、和生活习性毫无关系的构造的大致相同而言。在自然选择的原理当中完全包含着居维尔的观点,他常常主张生存条件的说法。为了适合于无机的与有机的生活环境,所有的生物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出现变异部分,或者这样去适应以前的岁月;适应会被众多情况所影响,比如被器官的不再使用或者增加使用推助,被外部生存环境的直接作用影响,在任何场合里被成长和变异的若干法则支配。所以,比较高层次的法则实质上是“生存条件法则”;因为经过了此前的变异与适当的传承,它已经包含了“模式统一法则”。
在年幼的后蜂--它的女儿刚刚出世时,这种仇恨促使后蜂将它们摆弄死,也可能是自己死在这场扭打中,但是毫无疑问,这有利于蜂群,母爱或者母恨(幸亏后者极少),在自然选择的永恒原则中全是相同的,我们对存在于兰科植物及众多别的植物上的一些奇巧美妙构造惊叹不已,它们需要凭借这些构造来吸引昆虫的助力以完成受精,那么,即使枞树形成的花粉如浓云一样,但是被幸运地吹到胚珠上的仅仅是极少的几粒,我们还能说它们是一样完善的吗?
提要:自然选择学说所包含的模式统一法则与生存条件法则
在本章中,我们早已分析过旨在反驳这一学说的一些异议和难点,其间的许多问题是严重的。然而,在这个讨论中,对于一些实际情况我已经作了一些论述,假如依照特创论的原理,是根本搞不清这些事实的。我们知道,在每一个阶段,物种的变异都不是由众多的中间各级联系起来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有时是因为在任意一个阶段自然选择只作用于小部分种类,其进程总是很迟缓;有时是因为接连地遭到灭绝和排挤的先驱中间各级包含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如今在连续地区内存在的有着紧密亲缘关系的物种,其形成时期,必定是这个地区生存条件尚未不知不觉地变化到另一地方而且尚未连续起来的时候。通常产生一个中间变种适应于中间地带时,一定是因为在相连地区的两地产生了两个变种;依照我们前面的论点,被连接的两个变种的总体数目多数是对于中间变种;于是,在不断变异的过程中,因为这两个变种个体数目较多,通常会以更强大的占有优势,将总体数目较少的中间变种完全排挤掉或消灭掉。
从这章中我们已经明白,应该非常谨慎地判断截然不同的生活习性不能逐渐相互转化;比如确定蝙蝠不能经过自然选择的作用,由一种早先仅在空中滑翔的动物发展而来。
我们也已知道,某个物种的习性在新的生活条件下是能够改变的;也可能它有多种习性,有些跟它近似,同类的习性非常不同,即使它们是最相近的物种。所以,要想清楚地知道脚上有蹼的高地鹅、栖居地上的啄木鸟、潜水的鸫和具有海鸟习性的海燕出现的原因,只要记得在一切可以生存的地方,所有生物都在竭力生活就够了。
如果说由自然选择能够产生如眼睛那样完善的器官,这会让所有人犹疑;然而无论是什么样的器官,只要我们记住,对于所有者来说,其一连串逐步的、繁复的过渡各级全部有好处,那么,在逻辑上就会存在这种可能,即在生存条件变化的情况之下,经过自然选择,可以达到所有可以想象的完善程度。在有些过渡状态或中间状态还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非常审慎地断定这些状态是否曾经存在过。因为许多器官的变态至少证明了发生在机能上的奇妙变化是有可能的。比如,很明显,鳔完全变异成呼吸空气的肺了。下面的两种情况必定经常有力地加速它们的过渡:两种不同的器官,但是同时具有相同的机能,其不断完善是通过一种器官接受另一种器官的帮助;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机能,但是一部分或者全部逐渐地转变为专营一种机能的同一器官。
在自然系统中,两种互相间关系很远的生物中我们看到,它们能够分别独立产生提供相同用途的且外貌很相似的器官;然而详尽观察这类器官,几乎可以经常看到它们的构造在实质上的不同之处;按照自然选择的原理得出的结论当然是如此。另外,依据同样伟大原理也必然得出构造的多样性是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这一自然界的普遍规律。
因为我们的无知,所以会错误地认为,一个部分或器官的构造上的变异不能因为自然选择的作用而慢慢积累起来,是因为它对于其所有者是非常不重要的。在其他众多的情况下,或许变异法则或生长法则可以直接导致变异,和因此得到的所有利益没有关系。然而,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在新的生活环境下,就连这等构造也经常被利用在物种的利益上,而且还会持续不断地变异下去。我们还可以认为,虽然有些已经变得次要的构成部分以前曾经是至关重要的,但以它现在的状态,经常还会被保留(例如水栖动物的尾巴仍旧遗传于它的陆栖后代里),但是它的取得已经不能够通过自然选择。
自然选择不会完全为了另一个物种的利益或是为了危害另一物种,而在一个物种中形成任何东西;然而在所有的情况下,这种结果对其所有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尽管它对于另一物种是非常有害的部分、器官或分泌物,或者是对于另一物种非常有用的或是必不可缺的。自然选择在每个生物繁衍的地方发挥作用,仅仅是通过生物之间的竞争。于是,在生活斗争中,仅仅以这个地区的标准裁决出成功者。所以,通常的情况是,较小的一个地方的生物,经常屈服于另一个较大地方的生物。这是由于在面积大的地方,完善化的标准之所以比较高,是因为多样的类型和比较多的个体的存在,因而斗争也比较激烈。绝对的完善化不一定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依据我们的有限才能来判断,也并非到处都能推断为绝对的完善化。
博物学中的那条古老格言--“大自然中没有飞跃”的全部涵义,我们可以通过自然选择学说清楚地理解。假使仅就地球上存在的我们看到的生物,这句格言并非完全正确的;假使包含过去的所有生物,不论未知还是已知的生物,在这个学说的前提下,这句格言的正确性是肯定的。
所有生物都是依据“模式统一”与“生存条件”这两大法则出现,这一论点是被大多数人接受的。以我学说中的观点,模式的统一可以解释为祖先一致。具体来讲,模式统一是就同一纲生物的、和生活习性毫无关系的构造的大致相同而言。在自然选择的原理当中完全包含着居维尔的观点,他常常主张生存条件的说法。为了适合于无机的与有机的生活环境,所有的生物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出现变异部分,或者这样去适应以前的岁月;适应会被众多情况所影响,比如被器官的不再使用或者增加使用推助,被外部生存环境的直接作用影响,在任何场合里被成长和变异的若干法则支配。所以,比较高层次的法则实质上是“生存条件法则”;因为经过了此前的变异与适当的传承,它已经包含了“模式统一法则”。